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院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学院和被收费单位或个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按照市财政局、物价局规定统一购领和管理票据,财务处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学院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自行购买、使用收费票据。
第四条 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财务处负责人对本学院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及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类经物价局批准立项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该收据有电子版和手工版,须按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二)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种代收代支款项,如往来结算款、教材费、物品费、水电费等。
第六条 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一)票据的购领
1、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定期向市财政局领购票据。
2、学院各部门领用票据,须经财务处务负责人批准,并在财务处票据领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领用原因、票据种类、数量及票据号码等。
(二)票据的使用
1、财务处在使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给票据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的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票据填写错误等原因须作废的票据,应在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2、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报告。
3、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
4、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学院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支,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包括利用白条,或不开收据收费),视同私设小金库,收缴其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票据的核销
票据核销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有无缺少票据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财务处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票据核销。
第七条 票据的保管
票据使用完后,应定期装订成册,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保管期为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