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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2-12-05 15:55:02 财务处       阅读: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政办[201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漯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时间要求

  2010年10月20日前,全市做好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12月20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

  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全部上缴到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财政专户应做到无余额。基金移交完毕后,各县区取消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收回的,由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移交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五、管理职责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业务和基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我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我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解决。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及待遇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基金征缴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由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县区下达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各县区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

  (三)工伤认定

  市本级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

  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调查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案件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工伤认定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仍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四)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各县区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审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六)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全市使用统一工伤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规范硬件系统和软件集成,按照统一的政策体系、统一的业务模式、统一的数据平台、统一的应用系统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体系。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队伍建设,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扶持,配备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和组织保障。

  为准确掌握各县区征收、积累、使用等运行情况,便于基金审核和上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2010年12月20日为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结账日,结账日至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完毕前,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处于冻结状态,各项基金收入、支出暂停,经办机构不得以暂付、暂借等任何名义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确需支付基金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支付。

  对因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中工作不力或违反规定动用工伤保险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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